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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细则 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树立良好校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为让学生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细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在涉外活动中,既要讲究礼貌又要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机密。 二、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不随意移动和损坏公共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在桌椅、门窗等处涂写、刻画,不污损墙壁。敢于同破坏、偷窃公共财物的人作斗争。 三、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在公共场所不打闹、起哄、打口哨、大声喧哗;不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有序买饭、打水、购物,不插队加塞;不携带传呼机、手机等进入课堂;不在非指定地点乱贴海报、启事等宣传品。 四、尊敬师长,讲究礼貌。待人接物要热情周到,如在教室、寝室有教师、领导和年长客人来到时,应自行起立,问候让座。因事需进办公室要先敲门,室内无人或未经许可不要入内;讲话要注意场合,提倡说:“您好”、“请”、“谢谢”、“对不起”、“没关系”等礼貌用语;不讲脏话、粗话,不谩骂、挖苦和取笑他人。 五、注意仪表,服饰整洁。着装要文明得体,禁止穿短裤、超短裙、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办公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在操场上锻炼、比赛不裸露上体;男学生不留长发、扎小辫儿、戴耳环,女学生不浓妆艳抹,不涂指甲,不戴戒指、耳环、项链等。 六、男女学生交往举止得体。在校园内禁止男女学生勾肩搭背、携手并行、依偎搂抱、接吻等;不在教室、寝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谈情说爱。 七、文明整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不向窗外、走廊泼水;认真参加教室、寝室卫生清扫工作,按时起床叠被,整理内务。 八、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日常生活不奢侈,不追求享乐,不举办生日宴会,不浪费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 九、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自觉关心集体荣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组织、不参加“同乡会”等活动。 十、提倡戒烟,不酗酒。禁止在寝室、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喝酒(包括啤酒),杜绝酗酒。 附则:学生应自觉按照本细则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对于违反细则者,一般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参照《北京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北京民族大学关于在校园内学生“五不许”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文明礼貌常规 一、五讲: 讲文明 讲礼貌 讲卫生 讲秩序 讲道德 二、四美: 心灵美 语言美 行为美 环境美 三、三辨: 辨真假 辨是非 辨善恶 四、五爱: 爱祖国 爱人民 爱劳动 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 五、四有: 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 六、三懂: 懂礼仪 懂礼节 懂礼貌 七、五会: 会生存 会做人 会学习 会创新 会发展 八、四遵: 遵国家法律法令 遵社会公共道德 遵学校规章制度 遵大学生行为准则 九、三先: 对人做错事先道歉 遇见老师长辈先问好 进入教师办公室先报告 十、十要: 出入校门要带证 遇见客人要问好 老师提问要起立 借用东西要归还 同学之间要团结 说话做事要和气 老弱病残要帮助 接水打饭要排队 穿衣戴帽要整洁 接受意见要虚心。 十一、十不: 不讲脏粗话假话 不乱喊乱叫起哄 不讽刺挖苦别人 不乱起别人绰号 不随地吐痰泼水 不乱抛果皮纸屑 不抽烟喝酒打牌 不野蛮追逐打闹 不浪费水电粮食 不损坏花草树木 北京民族大学关于走读生的规定 根据我校特殊办学的需要,可以同意个别学生走读。为规范走读生事宜特做如下规定: 1.走读生条件: (1)凡父母户口在房山区的; (2)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集体住宿的; (3)已婚,家在北京市的; (4)年龄在30岁以上的。 2.办理走读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走读理由; (2)提供走读的硬件材料,如户口簿、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等; (3)班主任填写意见并签字; (4)系主任填写意见并签字; (5)因病走读须有校医务室主任签字; (6)校领导审批。 3.走读生必须办理走读证。走读证在学生处办理。办理走读证须交照片、相关材料、工本费等。走读证是走读学生的身份证明,须随身携带,不得丢失。如丢失须重新补办。 4.走读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定,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活动。 5.走读生每学期须交200元管理费(家在房山籍的学生每学年交200元管理费),作为集体承租宿舍的风险补偿和公共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 6.走读生走出校门后的安全责任完全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和家长就学生走读事签定安全协议,明确管理、安全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7.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考勤制度 1.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思想教育、专业课、实验、写生及其他各项学习与活动,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考勤由各班班主任进行,班长协助班主任认真填写考勤表。 2.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必须书面请假。请病假应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严格掌握,并应事前请假。请假权限: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准假;三天以内由系主任、教务处批准;一星期以内,由学校分工主管的校领导批准;一星期以上由校长批准。 3.请假期满,应向原批准人或单位销假;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说明理由,申请续假。续假仍经原批准人审批。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 4.学生未经准假,擅自不上课或离校者,一律以旷课论。上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旷课1课时论;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旷课两学时论(特殊情况除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的,不得参加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或转入下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5.学生旷课,给予相应学籍处分;学生一学期连续50学时无故旷课仍不归校上课者,即以自动退学论处。 6.学生因特殊原因,在一学年申请病事假超过全学年三分之一,经补课和主观努力能跟上教学进度者,可回原班上课。学习困难,不能跟原班上课者,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学习或休学。 7.本制度解释权在学生处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处分原则和种类 第一条处分原则。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秩序、创造良好校园环境和培养学生优良作风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立和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执行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错误性质及本人认识程度做出处理,达到既处理违纪事件以严肃纪律,又挽救本人并教育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二条 处分种类。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三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煽动、参与闹事,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 1.情节较轻,能正视错误,主动改正并配合学校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对错误不认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对错误不认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1.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被处以行政警告的学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含共同作案),除交出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 1.初次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多次参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从中牟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知情不举、不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6.在宿舍内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及适当罚款外: 1.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公共秩序者: 1.在公共场所集体活动中,起哄、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食堂买饭时故意拥挤者,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校外人员在学生活动场所寻衅闹事,造成后果者,对招引外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4.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告,对教师无礼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打架者: 1.挑起事端,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处分加重一至三级; 5.经证实预谋策划殴打或勾结校内人员打架者,无论本人参与否,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无论本人参与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故意为他人做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8.凡打架后提出“私了”并借机索取财物者,加重一至二级处分; 9.被打者的医疗费一律由打人者支付。 第十条有严重不良生活行为者: 1.在校园内有公开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观看、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池,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异性宿舍停留,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院内酗酒并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各院系应及时上报学校及公安部门并积极寻找,及时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辱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同时拥有或使用两个以上学生证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宿舍区违纪: 1.在宿舍内私用电炉、电热锅、电饭煲、电炒锅等,私装和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私拉电线、私用液化气灶、私用酒精炉等,除没收器具并依规定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责任自负,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宿舍区内喝酒、酗酒闹事摔砸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并依据规定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区影响他人休息(包括大声喧哗、开放录音机等)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4.未经许可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宿舍经商者,除没收商品和一切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7.无故夜不归宿者,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未经允许在校外居住者,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准许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如有违纪,按相应处罚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 1.10-19学时者,通报批评; 2.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50以上学时者,根据不同情况作留、降级处理,或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者: 1.考试(考察)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让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国家文凭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5.不接受教育一再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罚: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受处分后,再犯同样错误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的。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凡受校纪处分的学生,本学期不得评选各种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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