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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深入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 1.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 2.报到新生须按招生简章要求全额交纳各种费用,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3.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4.因种种情况不能足额交费者,可暂时安排住宿,持学生处发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插班听课。保留入学资格者无学籍。 第二条在校生报到、注册 1.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到所在院、系、班报到。因故不能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三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费用交清者由财务处在学生证上注册。注册者方取得学籍。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册和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所设全部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不允许以参加“文考”、“自考”为由代替。未参加听课与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违纪论。任课教师把考试成绩填入《学生单科成绩表》内,期末再由班主任如实把本学期全部考试成绩(包括补考)记入学生的学籍表内。 第五条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制记分。凡补考者只采用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六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的,该门功课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把缺考的课程记入学籍表和本人档案。作弊者要受到纪律处分。参加国家文凭考试作弊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按照上级规定,文凭考试国家统考科目全部合格,而学校考试课程不及格或缺考的,也不能办理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第八条凡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新学期开始两、三周内应主动申请补考。如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用本学期取得的文凭考试、自考成绩代替补考的成绩。 第九条 三年制学生学业将结束时,再给屡考未过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经多次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的学生,只能发给肄业证或留在学校重读。 第三章升级和降级 第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一条学生考核不及格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学年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转为试读生或降级。 第四章转系(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1.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三条学生转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批准并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学生处备案。学生转系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系。 第十四条学生在院系内调整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报学生处备案。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伤经医院诊断须停课一段时间治疗,经自愿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 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 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每学期有两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各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平时表现不好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伤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不适合就读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条退学学生由本人申请,应该退学而本人不愿意退学或本人无能力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办理退学手续,由院系签写意见,送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适合学习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可以发给阶段结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阶段结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凡办理离校手续者,班主任、宿舍管理老师应通知其立即离校,仍逗留在校者由保卫处清理出校,无理取闹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凡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者; 2.入学后未在指定时间交齐学杂费、住宿费者。 第二十五条自动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办理手续并通知家长,由院系签批,由学校审批。 第八章毕 业 第二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按国家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着重点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如有不及格课程者,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参加国家高教自考、国家文凭考试或回校参加补考合格者,按国家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此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 办理退、休、转、自动退学办法 1.学生退、休、转、自动退学条件参照《北京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 2.提出退、休、转学的学生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陈述自己的理由。 3.班主任对提出退、休、转学学生要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了解学生申请理由的真实性。 4.班主任在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及时与家长联系,将家长意见填写在意见栏内。 5.院长、系主任要详细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填写意见并签字。 6.学生处处长填写意见并签字。 7.教务处处长填写意见并签字。 8.校主管领导填写意见并签字。 9.手续健全可发给学生转单,正式办理离校手续。 10.符合自动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填写自动退学的理由,并同家长联系,作好详细记录。 11.此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校徽及学生证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杜绝失误,现将我校学生校徽及学生证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学生校徽、学生证(学生证明)是学生身份的重要凭证。学生对校徽、学生证的爱护是衡量学生尊师爱校的重要标志,学生应切实爱护,妥善保管,正当使用,不得遗失。 2.新生在入学注册时,应先缴纳50元押金,毕业时若交还校徽、学生证(学生证明)、还清图书馆书刊、未损坏学校公物等,学校将如数退还押金,否则不予退还。学生因丢失学生证而申办“学生证明”,即证实学生证已丢失,构成不退还押金的依据。 3.学生丢失校徽、学生证,学校不再补发。依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可办理“学生证明”替代学生证。若再次丢失“学生证明”,原则上学校不再开具“学生证明”。 4.学生中途退学、转学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在离校前将校徽、学生证交回发证单位。若学生中途转系,应将原学生证交回发证单位注销,并到财务处缴纳10元工本费,学校给予换新学生证。 5.校徽、学生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填写学生证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学生对学生证不许私自涂改,随意撕毁,人为污损。如有此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进行处分。 6.学生毕业或受处分离校,原校徽、学生证已失去作用。若学生拒不交还学校,继续在外使用,以至从事不法行为,与本校无关,后果自负。 7.此办法解释权在校办公室。 北京民族大学关于在学生中实行戴胸卡的规定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减少安全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决定在学生中实行戴胸卡制度。 1.胸卡同学生证、校徽一样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标志,每个学生都应爱护。 2.佩戴胸卡是学生出入学校公共场所的通行证。学生不戴胸卡不得出入校门、教学楼、宿舍、图书阅览室等。 3.检查部门有权检查胸卡,记载胸卡内容,学生不得拒绝。 4.不戴胸卡上课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其逐出课堂。 5.新生入学在一个月内由班主任组织,集体到学生处办理胸卡。办卡须交纳工本费。 6.胸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7.胸卡丢失,应立即到学生处报告,提交补办手续,同时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8.因转、退学和毕业,胸卡同学生证一并收回,方可到财务处退取押金。 9.此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民族大学学生守则 学生必须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大代表”重要理论,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严谨学风。形成好学上进,刻苦钻研,勤学苦练,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练好过硬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养成奋发向上、令行禁止的好作风。 4.服从领导,尊重教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学校,谦虚谨慎,言行一致,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积极锻炼身体,认真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的文体活动,增强体质,热爱劳动,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及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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