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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之规定,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制本定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教学及科学技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是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促进我校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学风是:唯实、求是、协力、创新。工作作风是:客观、公正、全面、科学。
    基 本 任 务
    第五条 审议科学、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咨询和论证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中带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接受学校委托、对学校的重大科研机构、重大研究领域、重大学术问题和优秀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第七条 对学校教师及科技人员申报的科研课程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八条 评审校级科研及教学成果,初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由我校主持完成的科研及教学成果。
    第九条 对新技术项目大开发、引进,外单位资金的投入,技术成果的转让及科研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委 员 权 利 与 义 务
    第十一条 委员有向学校领导就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有向广大师生就本专业研究进展、发展动态及本人所进行的教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的义务,有进行科学普及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须确定研究方向,积极主动地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有学术专长,成为本专业(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成为全校教师及科技工作的表率。
    委 员 行 为 规 则
    第十四条 委员必须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优良的学风,自觉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真理,捍卫科学尊严,坚决与一切封建迷信行为及违背科学道德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
    第十五条 委员在课题论证、成果鉴定及其他学术性评定过程中,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表意见,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学风的尊严。注意保密工作。严禁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如有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术委员会报请学校 ,给予除名。
    组 织 机 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暂挂靠在教务处,有专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 能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2、 有学术专长,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3、 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认真履行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期满后,采取基层推荐、上届委员会评审和校长审批,聘任产生下届委员会,并给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