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实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执政为民,从严治党的伟大举措。
两个《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政党建设的内在规律之一就是执政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其地位就发生了变化,一是党同国家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二是由于权利而产生的一些新的情况:如对国家的重大决策怎样才能不失误?这样就由权利而产生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考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早在抗日战争后期,毛泽东等同志就开始了认真的思考。1944年3月历史学家郭沫若在重庆《新华日报》发表了史论著作《申三百年》,文中叙述了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在攻入北京推翻明朝以后,若干首领腐化并发生宗派斗争。以至陷入失败的过程。毛泽东对此著作非常重视,4月12日他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告戒大家,都要引以为戒,开印了郭沫若论李自成的文章。11月21日他又致信郭沫若表示感谢之情,并说“看到了什么错误缺点,希望随时示之”1945年7月4日民主人士黄炎培同毛泽东说话时讲了一段对我们党的建设十分有意义的话: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总有一种历史的周期率的支配。真所谓“复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一部历史“政怠官成”的“人亡政息”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个周期律的支配。他希望“中共诸君”能移出一条新路跳出这个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我们能移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1949年3月5日至13日,在西柏坡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执政党建设的问题,毛泽东做了重要报告,提出了“务必使同志们继续的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傲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这就是我们党在历史上有名的“两个务必”为党执政后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因此,作为执政党为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搞好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必须从严治党,两个《条例》就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要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完善社会主义时常经济体制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不仅如此,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方的权利运行机制,对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两个《条例》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腐败现象的滋生泛滥,有其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如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教育不到位、体制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等,产生腐败现象、对腐败现象的遏制,即要治标,又要治本。特别是要加大治本力度,就得把教育、制度、监督成一个有机的体系,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才能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党的十五大在这方面就有明确的表达,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章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就要对党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就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就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就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两个《条例》将这些思想从制度、评价、预测和强制作用等充分体现出来。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特点和优点。
加强党的监督和纪律有两个条件: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质是根本条件。列宁曾提出,党的纪律性就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它对革命的忠诚,它的坚韧性,自我牺牲精神和英雄气概”。列宁讲的这种觉悟实际上是党的性质的体现,是由先进思想铸造起来的,在执政的条件下就表现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从严治党的根本基础,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特点和优势。实行严格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的第二条是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对这一问题,列宁也强调严格的纪律“靠它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但同样也靠无产阶级群众联系。接近,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同他们打成一片。”因此,无论是从严治党的全面意义上讲,还是从监督和纪律上讲,都靠党与群众的联系来维护和加强,同时只有党与群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群众才能从支持党的全面意义上讲,还是从监督和纪律上讲,都靠党和群众的联系来维护和加强,同时只有党的与群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时候群众才能从支持党的领导的角度来监督党。两个《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提供了具体行为标准、行为规范提供了组织运转的参照方向,可以防止因为领导者个人素质的差异而造成实践中的差异。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以制度化的方式,也可以完善制度体系,保证各级党组织真正落实党的建设的方针。
二、两个《条例》是推进党的建设实现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党的建设遇到了许多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没现成答案的一些重大问题,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这就难免使党内出现与形式不相适应的问题,有思想作风的问题,有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最为严重的就是腐败现象的产生。当前的主要特点是:腐败大要案增多;高级干部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呈上升趋势;体制内有组织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出现,说明腐败已不是一个单独的个别问题,个别情况,而是一种权利失控,制度性缺失造成的较为普遍的一种情况和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势
必严重削弱党员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势必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势必妨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实践证明,腐败的产生不是偶然现象,它有深刻的多种多样的原因,那种认为“腐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没有自己的任何私利,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常理不应产生腐败,可大家不要忘记,中国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其残余思想还不时的发生作用,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在不时的侵蚀着我们的干部,使一部分人在抵挡不了金钱财富的诱惑,一个个的败下阵来,站在党和群众的对立面,成了历史罪人。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是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制度性确实是不容忽视的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两个《条例》是加强对权利运行过程和权利行使者的监督,弥补了制度缺失的空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建设的制度体系。
三、两个《条例》是推进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的需要。
两个《条例》的制度,标志着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提高党的建设制度水平有着十分重大作用。 第一、两个《条例》有利于制约党内权利。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体系的领导核心,政府人大都接受党的领导,党内的权利运作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利系统运作。如果党内权利没有制约和监督,就没有任何制约能力,如“文革”期间党内权利运作是高度集中状态,党内民主遭到践踏,这种非正常运作状态必然给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带来很大的副面影响。因此党内的权利制约是必要的。形式可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利。
这就是在党内要实现科学的权利配置这次党内监督条例,即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规定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规定了同级之间的监督。
两个《条例》的制度,标志着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提高党的建设制度水平有着十分重大作用。 第一、两个《条例》有利于制约党内权利。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体系的领导核心,政府人大都接受党的领导,党内的权利运作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利系统运作。如果党内权利没有制约和监督,就没有任何制约能力,如“文革”期间党内权利运作是高度集中状态,党内民主遭到践踏,这种非正常运作状态必然给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带来很大的副面影响。因此党内的权利制约是必要的。形式可多种多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利。这就是在党内要实现科学的权利配置这次党内监督条例,即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规定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规定了同级之间的监督。
第二、两个《条例》有利于推进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生活。从严治党与党内民主的发展是一致的。两个《条例》都体现了民主精神。从党内监督看,有多种形态监督,有专制形态的监督,只有对下级的监督,而无对上级的监督,有民主形态的监督,民主形态的监督的实质是在监督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党所倡导的。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上,邓小平在修改党章报告中指出:“无论党内监督还是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这就揭示了现代监督的实质,说明了监督离不开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体现了民主与科学精神的监督又反过来推动民主的发汗。从党的最高领导人到普通党员,都要受到监督,越是权高位重者,越要受到监督,因为监督的实质就是对权利的监督。《条例》体现了这一精神,强调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就使党内民主生活向前进了一步。从纪律处分条例看,《条例》坚持了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明确规定党内不允许任何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的组织的党员。这个规定首先是民主的,它赋予所有党员以同样的政治地位,受到同样的纪律约束。所以,民主与纪律并不矛盾,任何形式的民主都要受到特定的操作规定的规范制约,并以特定的规则作为民主机制运行的保障,只要这个规定是科学的,规则本身也就是纪律。
第三、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是又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其中包括微观层面的领导者个人的能力问题。也包括了宏观的制度层面的保障与制约问题。另外两个《条例》以特有的制度功能对党的思想建设发生着积极作用。这是因为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功能不同,思想建设是刚性的,是对人的行为最低限度的要求,不能因人而异。但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只有大多数人认可的价值观标准才能成为全党的制度化规定和行为规范,反过来又加强人们的思想意识。所以,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共同构成决定决定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基础。
四、两个《条例》是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的需要。
民办教育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它的发展壮大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科教兴国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民办教育是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部分,不是可有可无。
民办高校无论在法人主体地位上,资金来源上,人才资源上,体制结构都有其特点,因而多数民办高校没有建立党的组织,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学校如何贯彻两个《条例》,暂且不谈,下面就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高校怎么贯彻两个《条例》。
第一、从党组织在民办高校的地位看。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在学校起政治核心作用,何为政治核心,就是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等方面发挥其作用。确保学校的方向和运作方法的准确性、科学性。
第二、从党员在民办高校的作用看。民办高校的共产党员和国办学校及其他部门的共产党员没有质的区别,都是无产阶级的优秀分子,他们在民办高校中工作大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共产党员是无产阶级的优秀分子,无论从事教学行政工作,从事教学工作,还是做其他工作,都要起先锋作用,模范作用,骨干作用和带头作用。由于工作分工,共产党员也是一个如何利用手中权利问题,是随心所欲,乱用权利,还是受制约受监督。尤其是在物质利益方面,共产党员能否做到“慎独”,能否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能否做到“不谋私”,在运行手中的权利时,能否做到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等等。都说明了共产党员在民办高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民办高校的党员状况看。民办高校的党员构成是来自多方位,多渠道,绝大部分是退休和提前离岗的同志,到民办高校工作,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余热,为国家作出新的贡献,但在内心中有一种“身在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一种陶渊明式的生活方式,对党和国家的重大事件,不像在岗时那样注意和关心,自觉不自觉有一种“与我关系不大”的思想,可见,这种思想与形式的发展要求,与共产党员的自身要求,都是不相适应的。民办高校的组织建设问题有其特殊性,必加大力度,采取相应对策,因此学习和贯彻两个《条例》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当务之急,就是要抓落实,一是以支部为单位抓好学习贯彻两个《条例》,要采取多种形式,使党的领导干部精通两个《条例》,全体共产党员熟悉两个《条例》,全校的工作人员了解两个《条例》。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抓好所在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总之,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对科教兴国的战略实施,对民办高校党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中共北京民族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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